


法律对遗嘱格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但是一份自书遗嘱至少应包括立遗嘱人身份信息、亲属关系情况、财产情况、财产处置情况、尾部签名、全部日期五方面内容。

《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的遗嘱内容只能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不能让他人代劳。

自己不能写字时,订立遗嘱就不能用电脑打印代劳吗?其实并不必然。用笔书写可以通过笔迹来判定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而电脑打印则需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确为其本人书写,才能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遗嘱人亲自用电脑打印制作的遗嘱,也属于亲笔书写的范畴,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

《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见,在自书遗嘱最后落款日期,写全年、月、日是自书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缺少日期的遗嘱是无效的。

在订立自书遗嘱时可以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从而可以证明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对遗嘱真实性存在争议,一般会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真实性,但是在现实案例中往往会出现,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自书遗嘱上签名,注明全部日期的,可以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共同遗嘱形式要件已经成立,双方所订立的共同遗嘱是有效的。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关于遗嘱保管问题,很多老人可能都会想到“中华遗嘱库”代管遗嘱。需要提醒老人的是,除了老人自己保留、遗嘱库代管外,还可以将遗嘱交由自己在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保管,也可以在遗嘱中设立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保管执行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